(十三)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和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要依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科学分析、判断事件的关键环节。事发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活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要本着规划先行、保障物资、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防灾减灾,加快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纪做好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和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计划。
(十四)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估标准,对地方、本部门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领域、区位环节等进行监测并对收集到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减少或者控制突发事件发生的建议和对策。对本地方、本部门年度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情况,尤其是对防范工作进行评估,找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领域、区位、环节、以认识、把握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对特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专项评估。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数据,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的合力
(十五)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目标管理。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靠前指挥、一线处理、现场调度,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要加强各县区、各部门沟通协调,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