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拟在其他地区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暂住的港澳台、外籍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 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对流动人口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要求,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两级政府,即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抓;三级管理,即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即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村)四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制,实现政府主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