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努力控制医疗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骗(套)取基金或加大基金支出。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
第二十六条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不得将基金借出或用作抵押、担保等。
第二十七条 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的存款;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各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各县(市)财政部门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不得将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收(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或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一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现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