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为规避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各县(市)应建立新农合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制度,作为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其筹措规模、来源渠道、具体比例、数量和管理方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办机构所需必要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列支。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九条 基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预算应在年度终了前,由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年度应与财政年度一致。

  第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预算;卫生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按月向卫生、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卫生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同时报上级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本着自愿原则,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