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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许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04〕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对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基金监督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农合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并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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