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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审批缓交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

  (十一)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核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五)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 市政府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财务收支事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进行联审联签;

  (二)参加领导班子会议,提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造成经济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指导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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