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政府派出的财务总监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八)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