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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建发〔2008〕1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5月上旬至7月底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要求,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督查行动,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努力构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督查时间、形式和总体要求
  督查行动时间从2008年5月上旬至7月底。
  此次督查专项行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和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08]65号)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行动。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在建工程项目要全数自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抽查面不小于三分之一。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不小于三分之一。我厅将择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总体要求: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监管责任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企业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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