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评价结果的确认。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企业有偷漏税行为,或在评价前两年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评价年度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应当撤消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除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七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相关专项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优秀的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
4.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
5.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
6.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指标解释
附件一: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产值与结算收入、利润、市场、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发展水平。
3.企业在行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知识产权建设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附件二: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活动及取得的成效。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环境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