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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和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专家和部分企业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建立和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的重要内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着,在行业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管理是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一项内容。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组织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建设行业发展的基本需求,重点从事工法创新和新材料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五条 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建设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第七条 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适合企业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八条 技术和产品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技术应用、生产和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第九条 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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