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四)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是负责全省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不断提高监测、预报质量。
  (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于汛期派出检查组赴各市县进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并指导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建立以市、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报建的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加强施工监管,杜绝人为活动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应按照市、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适时组织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险情变化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四)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在2008年6月15日底前拟订市、县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防治方案要标明区内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特别是受台风、暴雨影响严重的地区还应标明台风、暴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险点,说明威胁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监测人,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直接危及公路、铁路、水利、输油、输气、输电工程等设施和主要危及厂矿企业、学校、事业单位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与预防,指定监测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督促落实监测人、防灾责任人。
  (五)《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于2006年9月26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市、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应急指挥系统,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