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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与厅机关合署办公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厅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表
( 年度)
处室名称:
姓 名
工作年限
(年)
休假时间
(天)
安排时间
备 注
处 室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厅领导意 见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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