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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 各处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各处室的年休假计划(样表见附件一)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厅领导的年休假计划由厅办公室征求本人意愿后,提出安排意见。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年休假。请年休假,应事先由请假人填写《年休假审批表》(样表见附件二),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及处以下人员请年休假,2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至15天的经处室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年休假须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批;副厅长及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年休假由厅长审批;厅长的年休假应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委办[2000]57号)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如确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书面审批的,应先按上述程序进行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能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结束后,将《年休假审批表》复印件送厅人事教育处备案。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办主任须同时向省纪委报告。
  第八条 原则上工作人员应先休年休假,再请事假,请事假的,仍按厅机关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审批,并按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跨年度安排仍有困难的,按规定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所在处室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后,填写年休假处理单(样表见附件三),报厅人事教育处。如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厅人事教育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处室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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