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2.持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类行政执法证;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具有高级职称的监督人员可延长5年;
  4.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8年(5年、3年、1年)以上;
  5.经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式编制人员。
  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作为助理监督人员,可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但不能独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

  第九条 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为符合,70分以下为不符合;其中带“ ”的为否决项。具体考核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实施(附一)。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主体资格;
  (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三)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当监督机构发生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符合。
  (一)发现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三)因监督人员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应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建设厅核准,同时上报下列资料:
  1.当地政府编办的批准文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文书;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附一)。
  省建设厅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拟考核符合的监督机构进行考核认定。必要时,省建设厅进行抽查考核。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经整改后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名义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知识考试和工作业绩考核,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工作业绩考核符合,考核结论为合格。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1.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2.监督人员的行为规范;
  3.监督人员的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4.业务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情况。
  业务知识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工作业绩考核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考核合格人员报省建设厅(附二)核准。
  (二)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2.不能正确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