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委托一家监督机构。
(二)监督人员配备
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含县级市、区)不少于5人;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市政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适应开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与施工安全监督合署的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三)负责人资格
1.地市级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四)固定工作场所
地市级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
(五)仪器设备工具
1.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2.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六)管理制度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巡(稽)查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
6.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度;
7.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8.工程质量问题上访投诉处理制度;
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1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4.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资料管理制度;
15.监督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6.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7.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8.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
19.廉政建设制度;
20.财务管理制度。
(七)信息化管理
监督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具有能够基本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信息化条件。有条件的监督机构应建立局域网,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并配备相应的硬件、软件及维护人员。
(八)监督费上缴
监督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上缴监督费。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上缴上年度监督费收入的4%。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