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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建建〔2008〕6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
  1.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批准的正式批文;
  2.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委托文书;
  3.监督机构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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