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大中专教育改革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要切实加强就业指导教育,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轮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指导服务能力。从2008年起,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开展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各大中专院校必须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全程化的职业发展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转变观念,适应多样化就业的社会环境,积极主动就业。
七、强化政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宏观调控职能
各级政府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开发和创造更多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向重点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等输送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各级政府要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各级机关新补充工作人员,要加大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考录的力度。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录用人员要取消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大中专毕业生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优先上岗。
八、扎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和保障工作
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市、县两级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要普遍开设为大中专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相互贯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无形就业市场建设,提高网络信息服务能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大中专院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加强县(市)区以及不同行业间的信息沟通,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作用,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双向选择成功率。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服务。
加强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服务,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资助工作。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待就业登记。对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建立并深入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众就业政策体系,积极做好帮扶工作。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人事部门要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每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