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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积极动员和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计划”,逐年增加参加人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推出有针对性的新项目,为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开辟更多渠道和更广空间。各大中专院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建立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在强化待遇留人的基础上,根据大中专毕业生的服务意愿和专业特点,为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大胆使用和培养选拔在基层工作中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把他们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凡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大中专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五、完善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直职能部门,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大中专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创业基金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支持。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学生创业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努力使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成为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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