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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和承担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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