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分户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不少于2%户数;总数少于100户的,按不少于5%比例抽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的,应当责令相关主体对全部重新进行分户验收。重新进行分户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比例重新抽查。
四、分户验收的结论和处理
分户验收的结论,应以“户”为单位全数合格。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发现结构质量隐患的;
(二)发现较为严重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的;
(三)分户验收结论以户为单位,存在有不合格情况的;
(四)发现工程主要技术资料存在缺项、遗漏不齐、存在明显作假行为、相互矛盾的;
(五)分户验收通过实测所得的相关数据没有可追上外溯性的。
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分户验收。存在无法整改情况,涉及结构质量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认可;设计单位无法认可的,可通过质量检测鉴定;仅涉及使用功能的,可由开发、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经过处理或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开发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购房用户。
五、分户验收的相关规定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凡列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住宅项目,最迟于2008年12月1日起均应实施分户验收。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二)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无法通过分户验收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定。
(三)开发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相关资料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等一并交付购房用户。
(四)分户验收应独立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列入相关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分户验收资料单独整理存档。
(五)分户验收资料原件一式四份,开发、施工、住户、档案馆各一份。监理、物业、质量监督机构可复印存档。
(六)分户验收制度,在各设区市辖区内应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执行。各地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规范分户验收工作。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