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统一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内容、程序,规范分户验收行为,促进全省分户验收规范化,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户验收的范围、主体和依据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全部完成正式竣工验收前,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专门的质量验收。分户验收可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
分户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参加。
分户验收的实施,以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施工合同为依据。施工合同对质量验收另有约定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依据为准。适用企业标准验收的,经合同约定,也可以企业标准进行验收,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部分质量指标国家没有相关标准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质量要求。
二、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
分户验收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净空高度;
(二)楼板结构层厚度;
(三)房间内净尺寸;
(四)地面、墙面裂缝情况;
(五)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
(六)门窗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
(七)给排水系统工程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分户验收的内容。开发单位在与住户的购房合同中对分户验收内容有明确约定的,应以约定的内容为准,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内容。
三、分户验收的方式和程序
分户验收方式以查阅相关资料、实测实量和感观质量目测为主。凡是能用数据表示的,均应通过实测实量取得数据,作为判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分户验收应以“户”为单位,做到全数检查。各方主体组织分户验收,得出全部合格结论后,应将分户验收的资料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