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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试点县(市、区)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试点县(市、区)的通知
(建城发〔2008〕194号)


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嘉兴市、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建设局,舟山市建委,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丽水市、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9号)精神,按照全省“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省“十小”整治与规范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十小发﹝2008)1号)要求,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现将省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试点县(市、区)名单公布如下:
  省级试点县(市、区):
  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温州市:瑞安市
  嘉兴市:海宁市
  绍兴市:诸暨市
  湖州市:安吉县
  金华市:武义县
  衢州市:江山市
  台州市:玉环县
  舟山市:普陀区
  丽水市:龙泉市
  各市和试点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积极宣传小液化气行业整治的各项措施,及时总结整治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我厅制定的《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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