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城发〔2008〕20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城市街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开展《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是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和净化城市容貌的重要举措。现将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评分细则和相关条件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街容标准》(DB33/T1001-2003),采用统一制订的评分细则《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考评表》。贯标认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15分,总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为通过认定。申报的城市街路路宽不小于15米,路长:设区市不小于1200延米,县级市不小于1000延米,县城不小于700延米。
二、认定小组的组成,认定程序、方法与时间安排
1.贯标认定小组由各设区市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抽选专业人员组成,并推选一名组长。
2.各设区市、县(市)申报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组织审查。各设区市市本级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初审,报省认定;各县(市)申报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负责认定。
3.上报的“省级城市街容示范路”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同时应附有贯标认定小组全体组成人员的签名和相关的书面意见(包括得分情况、扣分理由等),由各设区市汇兑并形成书面文件报送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各设区市的申报文件和复查材料(一式四份),请在今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二份),逾期不办理。
5.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今年11月份对各设区市(市本级)申报的“省级城市街容示范路”进行认定。
三、参加贯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附件: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考评表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浙 江 省 城 市 街 容 标 准 考 评 表
城市名称: 街路名称: 街路长度(米): 贯标认定时间: 年 月 日
指 标
| 考 核 内 容
| 评 分 细 则
| 结 果 评 价
| 满分
| 得分
|
一
街 容
卫 生
与
秩 序
19分
| (1)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2)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3)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
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4)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
形整洁;
(5)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及时收集。快速
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地
面无痰迹、固体废弃物、污水。
(6)无违章建筑;
(7)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
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
(8)繁华街道300米范围内有一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750米范围内有一座公共厕所。所建公共厕所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按国标要求设置。
| (1) 有占道经营、违章作业、乱堆放物品现象的,每处扣0.5分。
(2) 车行道、人行道路面(含人行道边线至建筑物间的地面)不洁净的,每处扣0.1分;有坑洼、积水的,每处扣0.3分。
(3) 车辆和行人未分流的,扣3.0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实行定点划线停放的,扣0.2分;车辆虽划线停放,但停放无序的,每处扣0.3分;机动车任意停放的,每处扣1.0分;自行车任意停放的,每处扣0.5分;侵占道路绿化带停车的,每处扣1.0分。
(4) 废物箱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外形不洁的,每处扣0.5分。
(5) 垃圾收集未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的,扣0.5分;不按时收集的,扣0.5分。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沿街设垃圾容器间(箱)的,扣1.0分。地面有痰迹、固体废弃物、污水,各扣0.1分。
(6) 有违章建筑的,扣3.0分。
(7)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不合理,或设施不齐全,或污水外溢的,扣1.0分;占道经营的,扣1.0分;车辆进出站(场)影响交通的,扣1.0分。
(8) 繁华街道300米内无公共厕所,扣0.5分;一般街道750米内无公共厕所,扣0.5分;公共厕所非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共厕所和标志及指示牌未按国标要求设置的,扣0.5分。
| | 2
3
3
1
2
3
3
2
| |
二
街 道
绿 化
美 化
12分
| (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
采取了有效的保持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
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4)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标志和保持措施,保护范围划定。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米所围合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米宽和距树干基础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5)无违章占绿。
| (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不完好,或不清洁的;绿地未及时保洁的;花草、树木生长不良,
缺株和死株超过5株的;未适时修剪整枝的,未及时防治病虫害,有明显病虫害超过3
处的,均各扣0.5分。
(2)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小于20%的,扣1.5分;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小于25%的,扣2.5分;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小于30%的,扣3.0分。(若检查路段宽窄不等,随机抽查3处,取平均值)
(3) 行道树有死株、缺株的;危树未采取有效保持措施的;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的;树池不整洁美观,或有破损,池内有垃圾或缺株死株超过3处的,均各扣0.5分。
(4) 树名木生长不良的,扣1.0分;无明显标志或无保持措施的,扣0.5分;[生长情况看
总体长势,个别小枝有枯死现象可不扣分;受检范围无古树名木,分子分母各去2分。]
(5)有违章占绿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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