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建房〔2008〕7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规范我省房屋登记工作,根据《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系人:华耀忠、陈志胜;电话:0571-85150798、85152218、85177984(传真)。
附件: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可以在受理之后记载于登记簿之前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日。
公告应当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或者登记机构确定的网站等公开媒介上。
第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相关网站、登记机构公示栏或其他公开的形式将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进行公示。
第四条 房屋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为登记申请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第五条 原房屋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前死亡或终止的,其合法的权利承受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同时提交原房屋权利人的房屋权利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并申请补办房屋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