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日,应当由风景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 风景区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业户总量。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

  风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保护景物、景观以及安全、环境卫生方面的需 要,对风景区内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九条 凡需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内容,应当符合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非法转让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地点、改变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景区观光游览、养护、管理的车辆及其驾驶员,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

  进入风景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服从指挥,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载重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因施工等情况,需要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