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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河、湖、池、溪等水体和竹木花草、野生动物、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宗教寺庙、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给予保护。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区内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不受破坏。

  第十六条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危害安全、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擅自进行砌石、填土、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因风景区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等需要实施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占用风景区林地、湿地或改变林地、湿地性质。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区的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禁止砍伐、移植或损毁,禁止擅自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风景区内的树木。因必要的林相改造、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等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河、湖、池、溪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的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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