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建城发〔2008〕1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
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建设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污染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在执行我省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制度的同时,建立城镇污水处理月报制度和在建污水项目(含管网)季报制度,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我厅将对信息上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并定期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尽快将这项工作布置到位,落实到人。明确市本级、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今年1月11日中午前向我厅城建处报送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1)。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三、要督促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要求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填报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建设部要求,2007年1月至12月污水处理月报信息须补报,杭州、宁波市须在今年1月20日前上报,其他城市要求在今年1月31日前补报完整。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核对“信息系统”中已有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数量和信息内容,对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未录入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需由各地增加到“信息系统”中,并填写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所有污水运营项目必须在1月20日前补充完整。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在建项目基本信息要求一次性填报;在建项目进展信息,要求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第一次填报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以及2007年第四季度的项目进展情况,应在今年1月20日前上报。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填报运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