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一企业注册商标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的。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一)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经申请人申请,可以省略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也可以在县(市、区)名称之后,缀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区名;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作为字号的阿拉伯数字不得少于2个;
(三)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厂、店、门市部等作为组织形式。在不对公众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省略组织形式。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四)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文字;
(五)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世界知名企业名称或品牌;
(八)119、110、12315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殊含义的数字;
(九)冠以中心、总部、商城等组织形式与行业种类、品种数量、营业面积及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十)其他不恰当的文字或数字。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并需要使用许可项目名称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也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