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下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得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允许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其业务,被特许人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或同一街道,可以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具体路段地名等方法加以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