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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发〔2008〕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起到重要作用的市本级或市辖区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为:
  1.从市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其中,一是房地产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30%以上比例提取;二是园区范围外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三是园区范围内需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用于支持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市本级新增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按20%以上比例提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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