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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⒈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阜阳、界首、太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必须分别达到85%、75%和75%,8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颍上、阜南、临泉污水处理厂要达到60%。

  ⒉阜南、颍上、临泉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到2008年8月底仍不能正常运行的,要实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阜南、颍上、临泉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08年底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⒊督促加快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进度,如果有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查清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⒋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⒌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阜阳华润电力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公司脱硫设施,以及阜阳国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改造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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