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2008〕4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淮北市水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及城市排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中水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价的分类与构成
第七条 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城市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的具体范围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分。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