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缺席默认制。实施并联审批事项的责任单位,无故不参加并联审批协调会议或统一组织的现场勘察视为默认,并出具书面承诺视为同意,事后应限时办理合法手续。
(二)超时默认制。并联审批事项的责任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或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办理时限未提出延长办理申请的视为默认,并出具书面承诺视为同意,事后应限时办理合法手续。
(三)承诺有效制。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和后置审批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在受理可以办理的事项时应填写《建设项目并联(前置)审批承诺书》,后置审批部门(窗口)应根据《承诺书》进入办理程序,待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审批结果下达后,再作为本部门(窗口)审批所需的补充申报材料予以归档。
(四)会商许可制。对经过立项、通过环评已落户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含遗留问题项目)、领导协调的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一事一议、会商许可机制,即由市监察局(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共同商定,在主要许可条件具备时,应及时给予许可,限时予以完善。
(五)责任追究制。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特别要规范并联审批,对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刁难以及超时办件和服务态度差,或被相对人投诉的,应予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部门(窗口)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规范考评制。并联审批事项应纳入中心办件系统管理,并接受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察。市目标办、市效能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把各职能部门(窗口)实施并联审批事项的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和“优质服务窗口”、“优秀服务个人”评比内容,并定期进行通报。凡当年实施并联审批事项效率低、超期办件、不执行会商许可制等被分别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被代理机构和相对人投诉经查实2次及以上的;窗口和个人被媒体曝光1次及以上的,要严格按照《淮北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淮办发〔2007〕29号)兑现奖惩,同时取消窗口和个人的“双优”评选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市监察部门应依据《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窗口)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