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职能部门(窗口)在受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当日或次日,应依据职责作出是否受理办理意见,并出具《并联审批事项办理承诺单》交由中心业务协调和代理机构。对流程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应采取“分阶段、小并联、限时制”方式予以办理。
(五)协调:对确需协调的并联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确定并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对重大事项需要协调的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协调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具有审批权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代理机构的经办人、相对人和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协调会议主要解决并联审批事项中办理的难点问题、职能部门(窗口)间互相配合问题、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衔接问题等。协调会议形成的基本办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应认真落实办理。
(六)勘察:对确需现场勘察的并联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统一时间共同勘察。需要现场勘察的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勘察的意见,对勘察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相对人。需要再次勘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
(七)催办与督办:并联审批事项进入办理流程时,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监察部门及优化办负责进行催办和督办。催办和督办应采取电话、书面和上门等方式进行。催办和督办的情况与结果应定期不定期的予以通报。
第六条 对流程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应当采取“分阶段、小并联、限时制”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建设项目立项预审阶段:由发改委窗口牵头,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窗口并联,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及开展前期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阶段:由规划窗口牵头,国土、环保、发改委、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窗口并联,同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的前置审批和法定手续。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登记阶段:由国土资源局窗口牵头,规划等窗口并联,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相关的前置审批和法定手续。
(四)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建委窗口牵头,发改委和市建委下属建管处、招标办、定额站、质监站等处室并联,共同办理正式《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的“工程报建”、“工程类别确认”、“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手续”、“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规费征收”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