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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淮北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淮政办[2008]80号 2008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规范审批行为,切实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淮发〔20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依法需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统一受理、协调联办、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行方式,由相关部门(窗口)实行同步审批。并联审批事项实行代理机构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职能部门(窗口)办理、监察部门(效能办)督办“一条龙”的办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事项范围包括落户本市区域内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需要并联审批的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各代理机构应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对接,建立办事会商和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办事制度。各代理机构为并联审批事项的申请和代办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并联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组织勘察和全程催办的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窗口)为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送达结果的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效能办)为并联审批事项的全程跟踪督察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并联审批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各代理机构需要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可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协调科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协调科在受理并联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填写《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受理单》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受理回执单》。

  (三)交办:中心业务协调科应视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在当日或次日确定并联审批具体方式。对流程较简单的事项可采取与代办机构协商,共同予以代办;对流程较为繁杂的并联审批事项,中心业务协调科应填写《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交办单》送达各相关职能部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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