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08]6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援助工作的统一部署,为保障本市抗震救灾应急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规范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我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沪财预〔2006〕42号)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沪财预〔2006〕42号)规定,为保障本市抗震救灾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规范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筹集并安排用于四川等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援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二、资金来源
(一)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市财政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本市启动应急援助机制,市级财政向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灾区拨付的政府捐赠资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压缩一定比例的公用经费预算支出用于抗震救灾援助资金;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其他抗震救灾援助资金。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压缩一定比例公用经费预算支出,是指市级机关(包括垂直管理单位,下同)和下属事业单位通过缩减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等各项日常开支,压缩出国团组,严控办公房使用(租赁)面积等的公用经费预算支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压缩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比例为10%。此外,市级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停止本年度新增公车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