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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兼职校医的条件
  1.中专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
  2.从事预防保健工作2年以上;
  3.业务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热爱学校卫生工作。
  (二)兼职校医选派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级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兼职校医。兼职校医可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其中城区兼职校医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派,农村兼职校医可由乡镇和村级卫生机构选派。
  (三)兼职校医指导机构
  从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的兼职校医,主要负责指导县及县以下中小学校的卫生防病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制定中小学校兼职校医管理办法,加强对兼职校医的管理。
  2.负责兼职校医的选派,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兼职校医信息资料。
  3.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不定期对兼职校医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兼职校医的技术指导。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制定中小学校兼职校医聘用协议,根据学校申请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聘用校医事宜。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聘用的兼职校医进行管理。
  3.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设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提供兼职校医的工作条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落实兼职校医工作津贴。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兼职校医开展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选派兼职校医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兼职校医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传染病暴发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不力的兼职校医提出调整建议。
  (三)中小学校
  1.成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2.中小学校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聘用兼职校医的申请。
  3.中小学校与选派兼职校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聘用协议,并向聘用的兼职校医颁发聘书。
  4.中小学校为兼职校医提供工作条件,包括必备工作场所和设备等(附件1)。
  5.学校对兼职校医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工作考核评估并建立奖惩制度。
  (四)派出机构
  1.选派兼职校医是落实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对中小学校公共卫生职责的有效形式,其成效与派出机构年度责任目标挂钩。
  2.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兼职校医的监督、管理、培训与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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