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方病防治所,省寄生虫病防治所:
为保障广大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州(市)卫生局和教育局将本地贯彻落实实施《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的工作总结于2008年9月底前,报送省卫生厅疾控局、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附件:《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学校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我省中小学校校医匮乏的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
一、指导思想
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密切合作机制,保障广大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中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防治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高学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降低学校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选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