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日
盐城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事务。
财政部门应当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加强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积极争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依照《
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实施水上治安管理,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内河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