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江苏省邮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号)精神,充分发挥邮政业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盐城邮政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市、区)、镇邮政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并负责督促实施。根据邮政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市、县国土部门要将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邮政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邮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及时沟通落实用地计划,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要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予以办理划拨使用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核城镇建设和居民小区建设时,要将邮政基础设施用地纳入规划图中,并用红线予以标注,保障专地专用;城镇改造和小区出新设计人口达到3万人时,应规划一处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平面)的邮政服务网点;新开发的城区(镇)邮政网点间的设置距离不应大于15公里,以保障居民享受邮政通信服务的权利。在车站、商业集中区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区域应保证邮政网点的设置。
(三)各类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审核后,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可由邮政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开发商统一组织实施,但开发商应以不高于建设成本价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拆迁补偿问题。
(一)因市政建设和开发需要拆迁的邮政局所,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异地重建时,要确保邮政基础设施面积不减少。对新建局所面积不超出原局所面积的,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由邮政部门承担。
(二)在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