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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启动实施试点。从6月初开始启动实施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08年度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工作会议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三)加强推进督导。省财政厅和卫生厅8月下旬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和鸡西市就试点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工作。

  (四)搞好检查验收。省财政厅和卫生厅11月中旬组成联合工作组,实地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和鸡西市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另行制定),12月上旬形成总体检查验收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卫生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地)、县级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财政厅和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由财政和卫生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具体抓好落实,努力做好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密切协作。财政部门与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调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卫生厅和市(地)、县级市财政、卫生部门相互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为保证信息交流畅通,在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分别通过本系统电子邮件方式传输各种文件和材料(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人沈霞,联系电话:0451―53643310;省卫生厅妇幼社区处联系人王永江,联系电话:0451――85971070)。

  (三)扎实工作,讲求实效。各地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作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试点工作,既要有总体部署,又要有具体工作安排。要及时总结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的措施办法。

  (四)保障经费,推进工作。为保证购买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省财政给予鸡西市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分别给予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大庆市一次性补助15万元,分别给予8个市(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分别给予19个县级市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试点城市聘请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统计、财务会计等方面专家论证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测算工作,制定绩效考评体系和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等项工作。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也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搞好试点提供财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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