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按照黑财社[2008]8号文件中的《购买服务参考流程》,规范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一是明确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范围。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只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都可申请参与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加强购买服务的组织管理。试点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区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申请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资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组织成立购买服务委员会,明确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和日程安排,并按有关规则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于6月30日前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登记表》和《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协议书》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
(三)规范开展绩效考评。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研究建立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于7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区和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切实公开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和核定补助,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接受社区群众监督,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五)规范资金的筹集及支付。试点市(地)、市辖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确定的项目及成本补助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省和市(地)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对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地)政府统一规定。具体资金的给付,由区和县级市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服务提供机构。区和县级市财政部门可采取预付制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年初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年末再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结算补助资金。对于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还可采取发放服务券、服务手册等方式,由社区居民在接受服务时与服务提供机构进行结算,服务提供机构以此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的原始凭证。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地)和县级市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6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