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财社〔2008〕31号)
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
《黑龙江省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点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黑卫妇社发[2007]55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8]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探索建立办事不养人、促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和有效性的财政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新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功能,促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主体和范围
试点主体:全省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和县级市政府,具体试点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卫生厅和市(地)财政、卫生部门对市辖区和县级市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验收。
试点范围:一是省级和市级共同进行试点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和鸡西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分别选择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医疗机构)做为试点单位;其中,鸡西市辖区全面开展试点工作。二是其余8个市(地)和19个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别选择2个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医疗机构)做为试点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一是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试点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根据黑卫妇社发[2007]553号文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适当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在此基础上,确定2008年度政府购买的社区公共卫生项目,于6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二是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形成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报告,于6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在科学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按照黑财社[2008]8号文件规定,免疫规划疫苗、注射器和计划生育药具等专用物料购置费用,以及实施国家、省和市(地)规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渠道开支,不列入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