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和加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0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沈阳市促进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加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四日
沈阳市促进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我市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加大对软件及动漫产业的扶持力度,创造国内最佳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单位。
二、市政府设立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执行。
三、鼓励各地区及企业投资创建软件及动漫产业园区。对经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及动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四、鼓励各地区及企业投资创建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软件及动漫产业技术平台、大型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专业文献检索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公共平台建设。对公共专业技术及服务平台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投资)的10%,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次性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