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土地分割发证管理。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必须付清全部土地价款,不能按照付款进度分割发证。对2007年11月1日后成交的地块,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2007年10月31日前已成交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分期付款的,为履行合同,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仍按原合同(成交书)约定分期付款,分期办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31日。
八、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计划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内容。
九、实施新的基准地价。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全市统一制定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市政府将颁布城市新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作为土地出让的量化依据。
十、地下空间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的规定,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列入“招拍挂”出让范围。市政府将制定《关于沈阳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价格的确定方法、规划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事项。
十一、严格执行年度供地计划。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经营性用地为指令性计划,工业用地为指导性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不得突破;工业用地计划调整需报市政府批准。
十二、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沈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沈阳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作为我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依据。要严格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十三、本意见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