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决打击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
(一)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行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履行职责。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国有土地以及征收后的原集体土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城市市区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派出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超越权限非法批地。
(二)在建立土地遥感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网络,做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情况属实的要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三)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席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从重从快打击土地、矿产资源和林地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集体土地非法出租、转让、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坚决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尤其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占地行为;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探矿、采矿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六、明确执法职责,严肃追究执法不力责任
(一)明确执法职责
1.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市规划局负责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市建委负责查处已取得土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设施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 对违反数个法律规范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上述责任部门协调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要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与相关部门进行同步处罚。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用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已经提供服务的,在接到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要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执法部门在查处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时,需要依法停水、停电的,供水、供电部门要根据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