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机制。发展改革等部门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
2. 土地使用监管的重点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擅自改变规划建设条件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四、加大矿产资源管理与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力度
(一)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被批准需要整合的矿山要抓紧储量核实,编写和送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商、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完成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颁发工作。对在资源整合中被列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工商、环保、国土、安全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等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二)稳妥推进其他矿产公开出让。以河道采砂公开出让为试点,按照《抚顺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一律采取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县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采砂规划,工商、税务、水务、国土等部门要及时确定收取的税费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拍卖、挂牌出让;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等乙类矿产逐步实行公开出让。
(三)进一步规范矿山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采矿用地、矿山选(洗)矿厂用地、排土场及尾矿库占地等进行深入调研,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各矿山企业要积极配合用地情况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矿山用地手续。
(四)强化地质灾害监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区域的监测,制订应急避险方案,发现险情及时上报,组织居民紧急疏散避险。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凡选(洗)矿厂新立、变更场所的,必须报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审核,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无主体矿山和合法矿石来源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林业部门要加大林地矿山恢复的力度。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负起责任,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好矿业开发秩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地方性矿山环境保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