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办理土地转让或出让手续的,必须提供土地评估报告和政府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改制方案批复及经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6. 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划拨土地的,拍卖行不得接受拍卖业务,房产及土地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工业用地出让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
8. 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9. 严格土地评估制度。各类土地价格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经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和使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收储工作机制
1.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收购土地价格补偿的认定;房产部门负责被收购企业建筑物及城市居民动迁安置补偿的认定;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企业收购价格的认定,落实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与被收购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和对已收购土地的管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拆迁残值归拆迁单位,作为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2. 建立城区(含开发区)土地收储激励机制,调动城区(含开发区)土地收储工作的积极性。
3. 建立土地收储方案和收储价格审核监督机制,保证土地收储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凡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建筑物等任何手续。
4. 加大对空、闲、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空、闲、低效利用土地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清理,在此基础上,制订土地收储和利用计划。
5. 加强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凡农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权属不改变;供地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连续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连续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纳入政府储备库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处置。
(二)加强土地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