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征收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协调和裁决机制,及时化解因征地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落实保障资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出让管理
(一)严格落实土地利用管理规划
1.各级政府要严格按规划用途管理使用土地,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委、规划局、建委、房产局、财政局、城投公司、国资委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审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2. 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管理权限。局部调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经县级政府组织听证、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规划或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由市政府报省以上政府批准。
3. 搞好土地二次调查,在切实查清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制度,做到图、表、卡、册与实地相一致。
(二)加强建设用地的出让管理
1. 规划部门要按照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出让后,规划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应报请市国土规划委员会批准。
2. 出让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增加地上或地下建筑面积的,均要按照政府公布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实行定期调整和公告制度。
3. 加大土地出让招商推介力度和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出让过程的全程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4. 加强对存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凡以抵偿债务、处置房产等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市、县政府批准,对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政府可优先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