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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8〕34号)


省直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财政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53号)等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享受省级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国有地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价款收入是指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中由国有地勘单位按比例应分成部分。

  (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其分成部分由持有矿业权或缴纳价款的国有地勘单位取得;

  (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其分成部分由提交最高勘查程度地质资料的国有地勘单位取得。

  第四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纳入部门预算,列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使用范围

  (一)地质矿产勘查生产设备、实验仪器等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设备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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